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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注册在先还是使用在先

发布时间:2026-01-01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商标注册在先与使用在先的规则并非绝对,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,会对商标确权产生影响:
1.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:即使未注册的驰名商标,也可依据《商标法》第十三条获得跨类保护,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注册、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。例如,“茅台”作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,可禁止他人在服装类商品上注册“茅台”商标。
2. 商标的在先使用抗辩:在他人商标注册前,若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且有一定影响,他人注册商标后,在先使用者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。例如,某企业在他人注册“XX电器”商标前已在先使用该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,他人注册后,该企业可在原有区域、原有规模内继续使用。
3. 商标的共有或共存协议: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双方达成共有或共存协议,可不受注册在先或使用在先规则的限制,共同使用商标。例如,甲、乙双方就“XX”商标达成共存协议,约定在不同区域使用,即使甲注册在先,也允许乙在约定区域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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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先后问题中,若处理不当可能引发以下法律风险:
1. 未注册商标被抢注的风险:若未及时注册商标,且商标具有一定市场价值,可能被他人抢先注册,导致自身无法继续使用或需支付高额转让费。例如,某网红品牌“XX奶茶”因未注册,被他人抢先注册后,只能要么停止使用该商标,要么向抢注者支付数十万元转让费。
2.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风险:若注册商标系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,可能被他人请求宣告无效,导致前期投入的品牌建设成本付诸东流。例如,某公司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“XX水果”商标,被他人以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二条为由请求宣告无效,最终商标被撤销,前期的广告宣传、包装设计等投入全部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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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商标注册在先还是使用在先”的问题,我国商标确权实行以注册在先为原则、使用在先为补充的规则。
我国商标确权以注册在先为基本原则,同时对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提供有限保护。

1. 若存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冲突,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可基于注册在先原则主张专用权,未注册商标使用者除非符合法定条件,否则难以对抗注册商标。
2. 若未注册商标在他人申请注册前已具有一定影响,且他人系恶意抢注,则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可依据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二条主张权利,请求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。
3. 若商标为驰名商标,即使未注册,也可依据驰名商标保护规则,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、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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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践中,很多人对“商标注册在先还是使用在先”存在认知误区,容易出现以下错误操作:
1. 认为“使用在先就拥有权利”而不注册:部分经营者长期使用商标却不注册,导致被他人抢先注册后,因无法证明“有一定影响”或他人恶意,丧失商标权益。例如,某个体户使用“XX面馆”商标十年但未注册,被他人抢先注册后,因无法提供充分的影响力证据,无法阻止他人使用。
2. 发现他人抢注后未及时维权:部分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发现他人抢注后,未在异议期或无效宣告时效内提出主张,导致他人商标获得注册,自身维权难度增大。例如,某企业发现他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,但未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,待他人商标注册成功后,只能通过无效宣告程序维权,且需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。
3. 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:部分经营者明知他人已在先使用商标且有一定影响,仍恶意抢注,最终可能被宣告无效,还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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